海曼.弗朗西斯克盗窃案情简介
2007年,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海曼.弗朗西斯克(秘鲁公民)提起公诉,阮万广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及庭审调查发现,检察机关提供的据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遂提出指控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海曼.弗朗西斯克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本案一审生效。
海曼.弗郎西斯科盗窃案
辩护词提纲
一、起诉书关于两起盗窃案指控均无直接证据。
1、检察机关提供的第一起盗窃案证据。
A、失主徐国华陈述:丢包前看到三个外国人在其车前车侧指手划脚,丢车后,看到三个人朝三个方向走散,并未见谁手中有她的包。
B、现场目击者胡雪红称:只看到一个外国男子站在那车主前面,另外两个外国男子站在车后面,他们有没有偷我没看到。
C、现场目击者孙永红(保安)称:没有看到外国男子偷那女士的包。只是车主发现包被偷后让我抓住其中一个人(即指被告)。
D、被告称避雨并打车路过现场,并不知道发生盗窃事。
上述失主陈述,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而被告也自始至终否认这起盗窃行为,现场目击者胡雪红与孙永红也只能证明被告人在盗窃现场,而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2、检察机关提供的第二起盗窃案证据。
A、失主张少民陈述:看到几个外国人站在身后,神情怪异,不像是吃早餐的,手提包被偷后他们就不见了,通过录相发现几个人在我手提包被盗后立即神情慌张地出了酒店乘车走了。
B、证人吴少武:局长对我说手提包没有了我就去追,看到两个外国人上了的士,我围绕车子转了一圈,没有看到我们局长的包。
C、被告人称头于晚上与两小姐在附近酒吧过夜,次日早晨偶然去了该酒店。
上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告人则始终否认该起指控。结合录相证据,也只能证明被告人曾在发生盗窃的现场出现过,而不能直接证明其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本案间接证据并非环环相扣,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1、两位被告人陈述只能说明被告人曾经出现在盗窃现场。
2、现场证人证词同样也只能证明被告出现在盗窃现场,而没有更深一层的证明意义。
3、录相资料除了证明现场曾发现被告人身影之外,另无其他意义。
4、辩认笔录也只能证明被告人只是在现场出现过的人而不能证明其他。
上述证据,其实是同意反复,而不是环环相扣,形成证据的锁链。
三、本案疑点甚多。
1、现场有三个外国人,但并无证据表明这三个就是一个作案团伙,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有三个外国人,这三个人不一定就是一伙人。
2、案发公共场所,还有其他人员出入,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嫌疑,凡是在现场出没的人,中国人和外国人一样,都可作为怀疑对象。
3、盗窃价值数额不清,徐女士包中究竟有多少现金?多少其他金银财宝?除了徐女士陈述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张先生金钱多少?翡翠玉观音多少,也只是张先生一面之词而无其他证据佐证。
既然赃物并未追回,凭什么证明徐女士与张先生所言一定属实不会有假?难道因为徐女士是人大代表,张先生是局长,其所言就一定是客观事实?
四、关于海关出入境录相辩认问题。
公安机关调出2006年7月4日海曼与另外两名外国人从罗湖口岸同时入境的录相让失主徐国华辩认,徐称当时在其车前指手划脚的,就是这三个人。其实,徐的这种辩认是很不可靠的。
其一,徐当时的注意力不在三个外国人脸上,徐称看到三个外国人在其车前指手划脚,以为自己的车子轮胎着火了,徐的眼球是被三个外国人的手势所吸引,而不是被三个外国人的面孔所吸引。当时徐的心里想的则是自己的车轮胎哪里出了问题,并不是这三个外国人相貌特征如何。
其二,徐和这三个外国人照面时间极短。
徐看到三个外国人打手势,便立即停车,下车察看。见手势便停车,看手势的时间充其量也不过几秒钟长短,而这仅有的几秒钟,还要分散到三个人的身上,而不是集中在一个人的脸上。
其三,中国人看外国人不同于中国人看中国人。恰如外国人看中国人面孔都是一个样,中国人看老外也应有同样的感觉。
其四,辩认录相与案发相隔已有很长一段时间。
案发于7月4日,公安机关安排失主徐国华看罗湖口岸出入境录相时间为7月24日,时间已长达20日。
上述事实证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根据一般人的辩认能力,失主徐国华是不可能作出罗湖口岸入境录相中的三个外国人就是盗窃现场出现三个外国人的结论的。
上述辩认,也曾让失主张少民进行,张也辩认“无误”!可是,张少民也同样存在着与三个外国人照面时间短,注意力不在彼(被告人脸上)而在此(手提包上),且辩认相隔时间长的问题。更为怪异的是,张称其吃饭时,看到几个外国人站在身后,神情怪异,而据张陈述,他当时的眼睛是朝前看的,看他的同伴来了没有,又如何能发现其身后有人(而且是外国人)神情怪异的?也无证据显示张就餐的前面有镜子或反光玻璃之内的装置,张如何能同时看到后面情形?
综上所述,指控被告人海曼.弗郎西斯科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之规定,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阮 万 广
二○○七年二月九日
附:海曼.弗郎西斯科盗窃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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