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敲诈勒索案情简介
2004年,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贺某某提起公诉,阮万广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及庭审,辩护人发现本案认定贺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遂提出对贺某某敲诈勒索罪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无罪辩护意见。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指控贺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一审判决后,葫芦岛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本案一审生效。
贺某某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贺某某委托,作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经会见被告人贺某某、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及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起诉书指挥被告人贺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关于敲诈勒索时间,被害人的陈述前后自相矛盾。
杨某某在2001年11月13日的陈述中称被告人贺某某向其拿钱的时间是:
2001年4月18日;
2001年6月;
2001年8月16日;
2001年8月18日;
在2002年12月13日的陈述中,杨某某又称被告人贺某某向其拿钱时间是:
2001年3月13日下午;
2001年4月17日下午4点20分--4点50分;
2001年7月26日后几天;
2001年9月10日;
而杨某某在2003年12月29日的陈述中则又说被告人贺某某具体向其拿钱时间是:
2001年3月13日正午点左右;
2001年4月17日下午将近5点;
2001年8月16日下午;
2001年9月10日;
杨某某前后三闪陈述,三种说法,时间均不一致,互相矛盾,而更令人奇怪的是:距事发时间越长,杨某某反而记得越准确,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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