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敲诈勒索案情简介

   2004年,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贺某某提起公诉,阮万广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及庭审,辩护人发现本案认定贺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遂提出对贺某某敲诈勒索罪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无罪辩护意见。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指控贺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一审判决后,葫芦岛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本案一审生效。

贺某某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贺某某委托,作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经会见被告人贺某某、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及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起诉书指挥被告人贺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关于敲诈勒索时间,被害人的陈述前后自相矛盾。
   杨某某在2001年11月13日的陈述中称被告人贺某某向其拿钱的时间是:
   2001年4月18日;
   2001年6月;
   2001年8月16日;
   2001年8月18日;
   在2002年12月13日的陈述中,杨某某又称被告人贺某某向其拿钱时间是:
   2001年3月13日下午;
   2001年4月17日下午4点20分--4点50分;
   2001年7月26日后几天;
   2001年9月10日;
   而杨某某在2003年12月29日的陈述中则又说被告人贺某某具体向其拿钱时间是:
   2001年3月13日正午点左右;
   2001年4月17日下午将近5点;
   2001年8月16日下午;
   2001年9月10日;
   杨某某前后三闪陈述,三种说法,时间均不一致,互相矛盾,而更令人奇怪的是:距事发时间越长,杨某某反而记得越准确,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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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曼.弗朗西斯克盗窃案情简介

    2007年,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海曼.弗朗西斯克(秘鲁公民)提起公诉,阮万广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及庭审调查发现,检察机关提供的据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遂提出指控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海曼.弗朗西斯克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本案一审生效。

海曼.弗郎西斯科盗窃案
辩护词提纲

一、起诉书关于两起盗窃案指控均无直接证据。
    1、检察机关提供的第一起盗窃案证据。
    A、失主徐国华陈述:丢包前看到三个外国人在其车前车侧指手划脚,丢车后,看到三个人朝三个方向走散,并未见谁手中有她的包。
    B、现场目击者胡雪红称:只看到一个外国男子站在那车主前面,另外两个外国男子站在车后面,他们有没有偷我没看到。
    C、现场目击者孙永红(保安)称:没有看到外国男子偷那女士的包。只是车主发现包被偷后让我抓住其中一个人(即指被告)。
    D、被告称避雨并打车路过现场,并不知道发生盗窃事。
上述失主陈述,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而被告也自始至终否认这起盗窃行为,现场目击者胡雪红与孙永红也只能证明被告人在盗窃现场,而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2、检察机关提供的第二起盗窃案证据。
    A、失主张少民陈述:看到几个外国人站在身后,神情怪异,不像是吃早餐的,手提包被偷后他们就不见了,通过录相发现几个人在我手提包被盗后立即神情慌张地出了酒店乘车走了。
    B、证人吴少武:局长对我说手提包没有了我就去追,看到两个外国人上了的士,我围绕车子转了一圈,没有看到我们局长的包。
    C、被告人称头于晚上与两小姐在附近酒吧过夜,次日早晨偶然去了该酒店。
    上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告人则始终否认该起指控。结合录相证据,也只能证明被告人曾在发生盗窃的现场出现过,而不能直接证明其实施了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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